·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規則制定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拍賣公司章程,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
·第二條:名詞解釋本規則各條款內,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一)“競買人”指參加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在拍賣公司登記并辦理了必要手續,且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參加競購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律、法規對拍賣品的買賣條件或對競買人的資格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或資格。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競買人均包括競買人的代理人;(二)“買受人”指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品的競買人;(三)“委托人”指委托拍賣公司拍賣本規則規定范圍內拍賣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四)“拍賣品”指委托人交予拍賣公司供拍賣活動拍賣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圖錄內編有任何編號而加以說明的物品;(五)“拍賣日”指在某次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公布的正式開始進行拍賣交易之日。若公布的開始日期與開始拍賣活動實際日期不一致,則以拍賣活動實際開始之日為準;(六)“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品達成交易的日期;(七)“落槌價”指拍賣師落槌決定將拍賣品售予買受人的價格;(八)“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項凈額,該凈額為落槌價減去按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拍賣公司的其他款項后的余額;(九)“購買價款”指買受人因購買拍賣品而應支付的包括落槌價、全部酬金、應由買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項費用以及因買受人不履行義務而應當支付的所有費用在內的總和;(十)“各項費用”指拍賣公司對拍賣品進行保險、制作拍賣品圖錄及其他形式的宣傳品、包裝、運輸、存儲等所收取的費用以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而收取的其他費用;(十一)“保留價”指委托人提出并與拍賣公司協商后書面確定的拍賣品最低售價;(十二)“參考價”指在拍賣品圖錄或其他介紹說明文字之后標明的拍賣品估計售價。參考價在拍賣日前較早時間估定,并非確定之售價,故有可能調整。
·第三條:適用范圍拍賣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組織和開展拍賣活動。凡參加拍賣公司組織、開展的文物、藝術品等收藏品的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均應按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特別提示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公司一般擔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即表明委托人與該競買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關系已合法生效,該競買人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因此產生之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與買受人各自承擔。本規則之規定,構成拍賣公司以拍賣人身份與委托人及買受人訂立合約之相應條款。本規則之規定亦構成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關於拍賣品的買賣合同之相應條款。故,凡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的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其他相關各方必須仔細閱讀并遵守本規則,并對自己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的行為負責。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五條:瑕疵擔保拍賣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物,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關于委托人的規定
·第六條:委托程序委托人委托拍賣公司拍賣其物品時,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與本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與拍賣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委托拍賣公司拍賣其物品時,即自動授權拍賣公司對該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條: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物品的,應向拍賣公司出具相關委托證明文件。委托人的代理人若為自然人的,必須持有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國政府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若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憑有效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證明文件。拍賣公司有權對上述委托事項以拍賣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核查。
·第八條:委托人之保證委托人就其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的拍賣品不可撤銷地向拍賣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一)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對該拍賣品的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著作權權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其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品的來源和瑕疵向拍賣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三)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品的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拍賣公司及/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托人應負責賠償拍賣公司及/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并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
·第九條:保留價所有拍賣品均設有保留價,拍賣公司與委托人約定無保留價的拍賣品除外。保留價由拍賣公司與委托人通過協商書面確定。保留價數目一經雙方確定,其更改須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拍賣公司不對某一拍賣品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拍賣公司的決定權拍賣公司對下列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一)通過拍賣品圖錄及/或新聞媒體及/或其他載體對任何拍賣品作任何內容說明及/或評價;(二)是否應征詢任何專家意見;(三)委托人就其拍賣品在圖錄中插圖、拍賣品展覽及其他形式的拍賣品展示活動中的安排及所應支付費用的標準。除非拍賣公司與委托人另有約定,拍賣公司對某拍賣品是否適合由拍賣公司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第十一條:未上拍拍賣品委托人與拍賣公司簽署委托拍賣合同且將拍賣品交付拍賣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拍賣公司認為某拍賣品不適合由拍賣公司拍賣的,則委托人應自拍賣公司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等費用自負),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委托人領取該拍賣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拍賣合同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賣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走拍賣品的,則拍賣公司有權以拍賣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置該拍賣品,處置所得在扣除拍賣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費用后,若有余款,則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條:拍賣中止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拍賣公司有權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中止任何拍賣品的拍賣活動:(一)拍賣公司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二)第三人對拍賣品的歸屬或真實性持有異議且能夠提供異議所依據的相關證據材料,并按照拍賣公司規定交付擔保金,同時愿意對中止拍賣活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損失承擔相應責任;(三)對委托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八條所述委托人保證的準確性持有異議;(四)有證據表明委托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十三條:委托人撤回拍賣品委托人在拍賣日前任何時間,向拍賣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并經拍賣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賣品。但撤回拍賣品時,若該拍賣品已列入的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開始印刷,則應支付相當于該拍賣品保險金額百分之二十的款項并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如圖錄或任何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當于該拍賣品保險金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并支付其他各項費用。因委托人撤回拍賣品而引起的任何爭議或索賠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拍賣公司無關。
·第十四條:自動受保除委托人另有書面指示外,在委托人與拍賣公司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品交付拍賣公司后,所有拍賣品將自動受保于拍賣公司的保險,保險金額以拍賣公司與委托人在委托拍賣合同中確定的保留價為準(無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的約定的保險金額為準;調整拍賣保留價的,以該拍賣品原保留價為準)。此保險金額只適用于保險和索賠,并非拍賣公司對該拍賣品價值的保證或擔保,也不意味著該拍賣品由拍賣公司拍賣,即可售得相同于該保險金額之款項。
·第十五條:保險費除非委托人與拍賣公司另有約定,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保留價百分之一的保險費。
·第十六條:保險期間如果拍賣品拍賣成交,保險期限至拍賣成交日起第七日止或買受人領取拍賣品之日止(以二者中較早者為準)。如果拍賣品拍賣未成交,則保險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拍賣公司告知其領回拍賣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屆滿為止。
·第十七條:委托人安排保險如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拍賣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品,則風險由委托人自行承擔,且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機構另有裁定):(一)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品的毀損、滅失向拍賣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作出賠償;(二)賠償拍賣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品損毀、滅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三)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條:保險免賣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對拍賣品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圖書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拍賣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保險賠償凡屬因拍賣公司為拍賣品所購保險承保范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品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拍賣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并獲得保險賠償后,將保險賠款扣除拍賣公司費用(傭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給委托人。
·第二十條:競投禁止委托人不得競投自己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投。若違反本條規定,委托人應自行承擔相應之法律責任,并賠償因此給拍賣公司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傭金及費用除委托人與拍賣公司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授權拍賣公司按落槌價百分之十扣除傭金并同時扣除其他各項費用。盡管拍賣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人同意拍賣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買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二條:未成交手續費如果某拍賣品的競投價低于保留價的數目而未能成交,則委托人授權拍賣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價的百分之三計算的未拍出手續費,并同時收取其他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出售收益支付如買受人已按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拍賣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公司應自拍賣成交日起35天后以人民幣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條:延遲付款如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拍賣公司仍未收到買受人的全部購買價款,則拍賣公司將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條:稅項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應向政府納稅,則由委托人自行負責辦理并承擔相應稅費。
·第二十六條:協助收取拖欠款項如買受人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未向拍賣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拍賣公司除有權按照本規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向買受人追索其應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外,并有權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在拍賣公司認為實際可行的情況下,采取適當措施,協助委托人向買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項,但拍賣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買受人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拍賣公司決定權拍賣公司有權接受委托人授權(由委托人支付費用)并視具體情況決定下列事項:(一)同意購買價款以特殊付款條件支付;(二)搬移、貯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賣品;(三)根據本規則有關條款,解決買受人提出的索賠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賠;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買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項。
·第二十八條:拍賣品未能成交如拍賣品未能成交,委托人應自收到拍賣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取回該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并向拍賣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超過上述期限,拍賣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拍賣公司認為合適的條件出售該拍賣品,并有權從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賣中委托人應支付的未拍出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及再次拍賣該拍賣品的所有費用,將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條:風險承擔委托人應對其超過上述期限未能取回其拍賣品而在該期限后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自行承擔責任。如委托人要求拍賣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品,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并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的規定
·第三十條:拍賣品圖錄在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為便于競買人及委托人參加拍賣活動,拍賣公司均將制作拍賣品圖錄,對拍賣品之狀況以文字及/或圖片進行簡要陳述。拍賣品圖錄中的文字、參考價、圖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僅供競買人參考,并可于拍賣前修訂,不表明本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實性、價值、色調、質地、有無缺陷等所作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圖錄之不確定性因印刷或攝影等技術原因造成拍賣品在圖錄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圖示、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中的色調、顏色、層次、形態等與原物存在誤差者,以原物為準。拍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證書、圖錄、幻燈投影、新聞載體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為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拍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毋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不準確或遺漏之處負責。
·第三十二條:競買人之審看責任拍賣公司對拍賣品的真偽及/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及/或其代理人有責任自行了解有關拍賣品的實際狀況并對自己競投某拍賣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拍賣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親自審看擬競投拍賣品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品是否符合其描述,而不應依賴拍賣公司拍賣品圖錄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傳品之表述做出決定。
·第三十三條:競買人登記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競買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日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填寫并簽署登記文件,領取競投號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買人。
·第三十四條:保證金競買人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投號牌前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拍賣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上述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品,則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則抵作購買價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額,則于競買人領取拍賣品時,一并返還。
·第三十五條:拍賣公司之選擇權拍賣公司有權酌情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會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等活動。
·第三十六條:異常情況處理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拍賣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拍賣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三十七條:以當事人身份競投除非某競買人在拍賣日前向拍賣公司出具書面證明并經拍賣公司書面認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競買人的代理人,否則每名競買人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第三十八條:委托競投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不能出席,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拍賣公司代為競投。拍賣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條:委托手續委托拍賣公司競投之競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辦理委托手續,向拍賣公司出具書面委托競投授權書,并應根據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同時繳納保證金。
·第四十條:取消委托委托拍賣公司競投之競買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權,應不遲于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拍賣公司。
·第四十一條:委托競投之免責因代理競投系拍賣公司為競買人由于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現場競投而提供的免費服務,拍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對競投未成功或代理競投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投等將不負任何責任。如競買人希望確保競投成功,則應親自出席競投。
·第四十二條:委托在先原則若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拍賣公司競投之競買人以相同委托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投成功,則拍賣公司最先收到授權委托書者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
·第四十三條:拍賣師之決定權拍賣師有權代表拍賣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投,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品重新拍賣。
·第四十四條: 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拍賣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于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品編號、拍賣品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拍賣公司對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五條:拍賣成交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時,該競買人競投成功,即表明該競買人與委托人之間達成了關于該拍賣品的買賣合同。
·第四十六條:拍賣記錄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時,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在拍賣公司舉行的拍賣活動中,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買受人應當在成交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七條:酬金及費用競買人競投成功后,即成為該拍賣品的買受人。買受人應支付拍賣公司相當于落槌價百分之十的酬金,同時應支付其他各項費用,且其承認拍賣公司可根據本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委托人收取傭金及其他的各項費用。
·第四十八條:付款時間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一次付清購買價款并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支付幣種所有價款應以拍賣公司指定的貨幣支付,如買受人以拍賣公司指定的貨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支付,應按買受人與拍賣公司約定的匯價折算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于買受人付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幣與該幣種的匯價折算。拍賣公司為將買受人所支付之該種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所引致之所有銀行手續費、傭金或其他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第五十條:所有權轉移買受人全額支付購買價款后,即可獲得拍賣品的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風險轉移競投成功后,拍賣品的風險于下列任何一種情形發生后(以較早發生日期為準)即由買受人自行承擔:(一)買受人領取所購拍賣品;或(二)買受人向拍賣公司支付有關拍賣品的全部購買價款;或(三)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屆滿。
·第五十二條:領取拍賣品買受人須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所購買的拍賣品。若買受人未能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內領取拍賣品,則因逾期造成對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且買受人應對其所購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拍賣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為保存,拍賣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對任何原因所致的該拍賣品的毀損、滅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五十三條:包裝及搬運拍賣公司工作人員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拍賣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拍賣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負。在任何情況下,拍賣公司對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于拍賣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拍賣公司亦不承擔責任。
·第五十四條:拍賣品出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限制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拍賣公司將在拍賣品圖錄或拍賣會現場予以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帶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拍賣品,買受人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辦理出境手續。
·第五十五條:未付款之補救方法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足額付款,拍賣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一)競買人購得拍賣品后,若未按照規定時間繳付購買價款,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還應按照本規則規定承擔相應責任;(二)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未按本規則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向拍賣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拍賣公司有權將買受人全部或部分資料、信息提供給與拍賣公司有合作關系的第三方機構,委托該機構代為向買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購買價款; (三)在拍賣成交日起七日后,如買受人仍未足額支付購買價款,拍賣公司則自拍賣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萬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買受人與拍賣公司另有協議者除外;(四)對買受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拍賣公司因其違約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受人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五)留置拍賣公司向同一買受人拍賣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拍賣公司占有該買受人的任何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留置期間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若買受人未能在拍賣公司指定時間內履行其全部相關義務,則拍賣公司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留置物。處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償買受人應付拍賣公司全部款項的,拍賣公司有權另行追索;(六)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賣中向同一買受人售出的該件或任何其他拍賣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銷該筆交易所蒙受損失的權利;(七)經征得委托人同意,拍賣公司可按照本規則規定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原買受人除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買受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酬金/傭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并承擔再次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有費用外,若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品所得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五十六條:延期領取拍賣品之補救方法若買受人未能按照本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時間領取其購得的拍賣品,則拍賣公司有權采取以下之一種或多種措施:(一)將該拍賣品儲存在拍賣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或風險均由買受人承擔。在買受人如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后,方可領取拍賣品(包裝及搬運費用自負);(二)對該拍賣品行使留置權,若買受人延遲領取該拍賣品超過三十日時,拍賣公司有權視具體情況依照中國法律法規之規定處分該拍賣品,以處分所得抵償拍賣公司墊付的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條:保密責任拍賣公司有義務為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本規則維護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和拍賣公司的正當權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條:鑒定權拍賣公司認為需要時,可以對拍賣品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品的狀況不符的,拍賣公司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委托拍賣合同。
·第五十九條:著作權拍賣公司有權自行對委托人委托拍賣公司拍賣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權,有權對其依法加以使用。
· 第六十條: 免除責任拍賣公司作為委托人的代理人,對委托人或買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通知競買人及委托人均應將其固定有效的通訊聯絡地址和聯絡方式告知拍賣公司,若有改變,應立即書面告知拍賣公司。本規則中所提及之通知,僅指以信函或傳真形式發出的書面通知。如以郵遞方式發出,一旦拍賣公司將通知交付郵遞部門,則視為拍賣公司已發出該通知,同時應視為收件人已按正常郵遞程序收到該通知。如以傳真方式發出,則傳真發送當日為收件人收到該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條:可分割性如本規則之任何條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權機構認定為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強制執行,本規則其他條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關各方必須遵守、執行。
·第六十三條:爭議解決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拍賣公司拍賣活動而發生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應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中國仲裁機構予以仲裁。解決該等爭議的準據法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六十四條:語言文本本規則以中文寫就,英文文本僅供參考。中文文本如與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處,以中文文本為準。
特別聲明:本《拍賣規則》中的內容僅供參考,具體內容均以拍賣公司公布的《拍賣規則》為準。